继承制度:禅让制转为王位世袭制等级制度:宗法制、礼乐制地方制度:分封制选官制度:世卿世禄制
2秦汉时期中央制度:皇帝制度(秦)、三公九卿制(秦)、内外朝(西汉)地方制度:郡县制(秦)、郡国并行制(西汉初)选官制度:军功爵制(秦)、察举制(汉)
3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制度:三省初步形成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
4隋唐时期中央制度:三省六部制
地方制度:节度使、都护府制度选官制度:科举制
5两宋时期中央制度(或机构):二府三司地方制度(或机构):文臣知州、通判监督、转运使主财*、军事上强干弱枝
6元朝时期中央制度(或机构):中书省地方制度:行省制
7明朝时期中央制度:内阁制、厂卫制
8清朝时期中央制度(或机构):议*王大臣会议(清初)、南书房(康熙帝)、军机处(雍正帝以后)
古代中国监察、谏议制度的发展1战国时期中央(机构或人员):御史下属组成人员:御史职责:掌管文献记载、纠察地方机构:组成人员:阶段:萌芽
2秦朝时期中央(机构或人员):御史大夫(中央监察长官)下属组成人员:御史中丞、侍御史职责:掌管文献记载、监察、弹劾地方机构:郡县组成人员:郡守,县长阶段:初步形成
3汉朝时期中央(机构或人员):御史府(宪台)下属组成人员:监察御史、御史中丞(御史府长官)职责:监察御史负责监察、弹劾;御史中丞负责文献记载地方机构:州组成人员:州刺史、司隶校尉(负责京畿地区监察)阶段:发展
4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机构或人员):门下省、御史台下属组成人员:御史大夫、侍御史、治书侍御史、监察御史职责:弹劾、纠察、文献记载、封驳地方机构:司隶台组成人员:司隶大夫阶段:发展
5唐朝时期中央(机构或人员):御史台(内分台院、殿院、察院)、谏议大夫下属组成人员:侍御史(台院)、殿中侍御史(殿院)、监察御史(察院)职责:文献记载、监察、弹劾、规谏地方机构:道组成人员:监司官阶段:发展
6宋朝时期中央(机构或人员):中书门下下属组成人员:左谏议大夫、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职责:监察、弹劾、谏议、审查诏令地方机构:组成人员:通判阶段:发展
7元朝时期中央(机构或人员):御史台下属组成人员:御史大夫职责:监察、文献记载地方机构:行御史台、肃*廉访司组成人员:行御史、肃*廉访使阶段:发展
8明清时期中央(机构或人员):都察院下属组成人员:给事中御史、监察御史职责:规谏、科抄、廷议、廷推地方机构:按察司(明代)组成人员:按察使(明代)阶段:完备
本节注释及部分名词解释禅让制:我国古代传说中的部落联盟民主推选首领的制度。由部落联盟会议推举继承人,经长期考察后由老首领让位于新首领。这种首领更替方式称为“禅让”。禹死后,启打败了原继承人继位为王,规定王位世袭,废止了禅让制。
宗法制:以氏族社会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一套维护等级秩序的制度。以周天子为天下的大宗,分封者为受封者的大宗。受封者对于分封者为小宗,大宗需要服从小宗。在权力传授的问题上规定嫡长子、嫡子、庶子的继承顺序(嫡长子继承制)。借此巩固统治,维护等级制度。
分封制:分封制的雏形始于夏商时期臣服于中央的“方国”(地方部落)。周初将王族、功臣、先代帝王后裔分封到各地建立诸侯国,诸侯在领地内可拥有军队、征税、任免官吏和再分封的权力,但必须向周王朝觐述职、缴纳贡赋、镇守领土、派兵随征。按国力大小和与周王室的关系远近,诸侯内又分别有:公、侯、伯、子、男五种等级称谓。分封制早期起到了拱卫周王室、扩大疆域的积极作用,后期则严重破坏国家统一。秦朝建立以后被郡县制所取代。
三公九卿制三公:丞相(协助皇帝处理全国*务)、太尉(掌握全国军事力量)、御史大夫(监察百官,执掌奏章)
九卿:奉常(掌管宗庙礼仪)、郎中令(掌管皇帝侍从)、卫尉(负责宫廷警卫)、太仆(掌管皇帝车马仪仗)、廷尉(负责司法)、典客(掌管民族事务)、宗正(掌管皇家宗族事务)、少府(掌管皇室财*)、治粟内史(负责国家财*)
郡县制/郡国并行制:秦统一全国以后,在全国普遍设立郡县,郡守、县令(县长)一律由皇帝任免,不可世袭。西汉初,郡县与封国并存,王国势力威胁中央。历经七国之乱后,武帝推行“推恩令”:分王国为侯国,以郡统国(侯王受郡守辖制,只享用封邑税收)。此后统称郡国。汉武帝以后国数渐少,州刺史权力扩大。于是形成了以州统郡、以郡统县,成为后来地方三级制度的雏形。郡县制完全确立。
行省制:元朝在中央设中书省处理全国*务。地方设行中书省,各省设丞相一人掌握全省军*大权。省以下设府(州、路)、县,由达鲁花赤(总督)管理行*。元朝后期中书省权力膨胀,可以左右皇帝废立。
厂卫制度:“厂”指明成祖时期设立的东厂、西厂(明宪宗时期废除)。东厂、西厂由皇帝亲信太监担任提督,负责侦查臣僚言行,直接对皇帝负责。“卫”指锦衣卫,设于明太祖洪武十五年。主要负责保卫皇宫、掌管皇帝出入仪仗。为加强统治,锦衣卫此后兼管刑狱。锦衣卫长官称指挥使,由外戚、功臣担任。锦衣卫下设北镇抚司,专理“诏狱”,有巡查、缉捕的权力。
汉代,御史大夫(又称司空)的监察权分离,御史中丞开始组建独立的监察机构。地方设州作为监察机构,后来州刺史权力扩大,兼管行*和军事,州实际上变成了地方行*机构。魏晋时期,州刺史带有军职,府作为一种军事组织形式(府兵制:兵农合一,闲时耕种操练、战时从军)也开始形成和发展。后来府成为和州平级的行*区划,称为“府州”。司隶校尉负责都城地区监察,皇帝朝会百官时,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尚书令(行*长官)三者专席独坐,表明汉代以后开始重视监察作用。
唐代开始出现了专门的谏官(谏议大夫)负责规谏皇帝决策,门下省也有封驳权力。地方设监司官负责监察,监司官名称变化很多(按察使、巡按使、按察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黜陟使)。时日一久,监司官也开始把持地方行*,形成唐代地方道—州—县三级行*区划。
宋代开始出现“台谏合一”的趋势,谏官言事、台(御史台)官弹劾。
元代恢复了御史台作为监察机构,同时设置3个行御史台负责全国22个监察区。各省设立肃*廉访司负责监察。
明清时期监察制度进一步完善,监察官员分布极广。给事中御史监察六部工作,有权参加国家大*方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清代颁布了第一部监察法规《钦定合规》标志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达到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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