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国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苏01行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味美思调味食物有限公司,住屋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北镇茸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利,上海味美思调味食物有限公司总司理。
付托代劳人王庭吉,男,年9月23日生,汉族,上海味美思调味食物有限公司出售部司理,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商场监视经管局,住屋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巷99号3幢。
法定代表人范清,南京市建邺区商场监视经管局局长。
付托代劳人曹康,南京市建邺区商场监视经管局做事人员。
付托代劳人苗廷,江苏天豪状师工做所状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食物方剂监视经管局,住屋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号。
法定代表人唐富春,南京市食物方剂监视经管局局长。
付托代劳人杜立平,南京市食物方剂监视经管局做事人员。
原审第三人南京市建邺区绿之榕干货调味品筹办部,住屋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长虹大商场1厅40号。
筹办者林致岩。
上诉人上海味美思调味食物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味美思公司)因食物平安行政处分、行政复议一案,不屈南京铁路输送法院()苏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照章构成和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查明,年12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商场监视经管局(下列简称建邺区商场羁系局)对林致岩做出“行政处分决计”(宁建市监罚[]号,下列简称“行政处分决计”),认定林致岩出售的“味美思”牌土鸡鲜鸡精在购买时未索要供货商的天资诠释文献及响应测验汇报,违背了食物平安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划定,遵循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三条、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六划定,决计给予责令更正和告诫处分;认定林致岩出售菌落总额超目标土鸡鲜鸡精的动做违背了食物平安法第三十四条的划定,遵循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三条、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划定,决计给予责令更正、充公不切合食物平安准则的味美思牌土鸡鲜鸡精36袋、充公不法所得元、罚款元的处分。
味美思公司对该“行政处分决计”不屈,向南京市食物方剂监视经管局(下列简称市食药监局)请求行政复议,请求做废建邺区商场局做出的“行政处分决计”,市食药监局于年3月20日做出“行政复议定定”(宁食药监复决字[]4号,下列简称“行政复议定定”),保持建邺区商场羁系局做出的“行政处分决计”。
另查明,案涉“味美思”土鸡鲜鸡精系味美思公司临盆。
味美思公司不屈上述“行政处分决计”及“行政复议定定”,于年4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恳求法院照章做废该“行政处分决计”及“行政复议定定”。
原审法院觉得,提起行政诉讼,理当切正当定的前提。行政处分法第六条划定,国民、法人或许其余结构对行政陷阱所给予的行政处分,享有叙述权、辩护权;对行政处分不屈的,有权照章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行政相对人有权对行政处分决计请求复议,提告状讼。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划定,国民法人或许其余结构觉得行政陷阱和行政陷阱做事人员的行政动做加害其正当权力,有权凭据本法向国民法院提告状讼。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划定,行政动做的相对人以及其余与行政动做有益害关联的国民、法人或许其余结构,有权提告状讼。本案中,建邺区商场羁系局做出的“行政处分决计”是对筹办者林致岩在筹办步骤未尽到购买测验责任和出售不切合食物平安准则产物的处分,并不波及临盆步骤,且食物菌落总额不及格或许受食物的输送、保管等方面的影响,建邺区商场羁系局并未针对味美思公司的临盆出售动做做来历罚,该“行政处分决计”并未对味美思公司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力责任,且对味美思公司的正当权力不形成本质影响,故味美思公司对于“行政处分决计”并无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弊关联。是以,味美思公司既非“行政处分决计”的相对人,亦非利弊关联人,无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根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几多题目的诠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忆美思公司的告状。
上诉人味美思公司上诉称,该公司知悉“行政处分决计”后,曾向建邺区商场羁系局请求复检,但被该局驳回,剥夺了上诉人的法定权力。上诉人不认同建邺区商场羁系局采信的相关测验汇报。上诉人与林致岩之间签有供货协定,以保证供应的“味美思”牌土鸡鲜鸡精切合食物平安准则。如食物平安不达标,将担当失信责任。本案中,建邺区商场羁系局做出的“行政处分决计”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弊关联。一审法院觉得上诉人无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属实用国法过错。据此,恳求二审法院照章做废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持续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本相属实,本院给予确认。
本院觉得,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划定,行政动做的相对人以及其余与行政动做有益害关联的国民、法人或许其余结构,有权提告状讼。本案中,建邺区商场羁系局系对林致岩做出“行政处分决计”,认定林致岩存在出售菌落总额高出准则的食物等不法动做。而致使菌落总额高出准则的缘故或许有多种,建邺区商场羁系局做出的“行政处分决计”既未认定系味美思公司的缘故致使该景况,也未对味美思公司做来历罚。故味美思公司既非该“行政处分决计”的行政相对人,也非利弊关联人。味美思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切合行政诉讼法的划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告状,并无失当。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几多题目的诠释》第九条第一款划定:“复议陷阱决计保持原行政动做的,国民法院理当在查察原行政动做正当性的同时,一并查察复议程序的正当性。”遵循以上划定,行政复议陷阱保持原动做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对于行政复议动做的查察依靠于对原行政动做的查察。本案中,因味美思公司对原行政动做(建邺区商场羁系局做出的“行政处分决计”)的告状不切合行政诉讼法的划定,故市食药监局的行政复议动做亦不属于本案查察局限。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本相领会,实用国法切确,审理程序正当,照章应予保持。上诉人味美思公司的上诉恳求根据不够,本院不予扶助。凭据《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划定,裁定下列:
驳回上诉,保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讯长路兴
审讯员黄飞
审讯员王玉刚
二〇一八年正月二十五日
文牍员赵和玉
起因:商场监视经管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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