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日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号令)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号),日前,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1.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滨海新区、松山新区由元调整为元;
2.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由元调整为元。
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滨海新区、松山新区由10.8元调整为11.8元;
2.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由9.5元调整为10.6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王放刘静记者常青
编辑:刘琳校对:贺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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