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安全重于泰山,校车安全尤为重要,孩子们安全出行牵动着每一个家长的心。但在生活中,个别学校、私立幼儿园校车超载、“黑校车”接送学生、幼儿等情况仍有发生,需要我们高度重视、携手监督,作为司法机关,法院更应该肩负起“护蕾”责任,坚决严惩此类犯罪。
为全面贯彻落实“护蕾行动”工作要求,切实发挥刑事审判在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方面的积极作用,近日,北镇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三起涉及幼儿园校车严重超载案,依法推动“护蕾行动”走深走实。
案情回顾
经查明,包某作为幼儿园的实际负责人,在经营幼儿园期间,雇佣程某和汪某驾驶幼儿园所管理的小型普通客车从事校车业务,其经营的幼儿园在接送幼儿期间严重超过车辆额定乘员。程某和汪某作为幼儿园司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分别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9人,实际载客27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8人,实际载客18人。程某、汪某在驾驶校车接送幼儿园幼儿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北镇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作为幼儿园的实际负责人,对幼儿园从事校车业务的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程某、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从事校车业务,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该案最终宣判如下:
一、被告人包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普法时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属于危险驾驶罪,将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此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同样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包某为涉案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被告人程某、汪某为驾驶人,均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故作出前文所述定罪处罚。
法官寄语
校车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幼儿人身安全、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定。保障学生、幼儿的出行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要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监管,杜绝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学生、幼儿出行的交通安全保驾护航。为此,呼吁学校负责人、广大校车司机,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不可心存侥幸,自觉远离超载行为。
原标题:《校车超载,法院判了!——北镇市首例“黑校车”严重超载案正式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