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镇市论坛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食品生产厂家因ldquo菌落总数不合 [复制链接]

1#
本案例仅供互换研习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群众法院

行政裁定书

()苏01行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味美思调味食物有限公司,居处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北镇茸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利,上海味美思调味食物有限公司总司理。

委派代劳人王庭吉,男,年9月23日生,汉族,上海味美思调味食物有限公司出售部司理,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商场监视办理局,居处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巷99号3幢。

法定代表人范清,南京市建邺区商场监视办理局局长。

委派代劳人曹康,南京市建邺区商场监视办理局劳动人员。

委派代劳人苗廷,江苏天豪讼师事件所讼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食物方剂监视办理局,居处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号。

法定代表人唐富春,南京市食物方剂监视办理局局长。

委派代劳人杜立平,南京市食物方剂监视办理局劳动人员。

原审第三人南京市建邺区绿之榕干货调味品筹备部,居处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长虹大商场1厅40号。

筹备者林致岩。

上诉人上海味美思调味食物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味美思公司)因食物平安行政处理、行政复议一案,不屈南京铁路输送法院()苏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照章构成和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查明,年12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商场监视办理局(如下简称建邺区商场禁锢局)对林致岩做出“行政处理决计”(宁建市监罚[]号,如下简称“行政处理决计”),认定林致岩出售的“味美思”牌土鸡鲜鸡精在购买时未索要供货商的天分证实文献及响应检修汇报,违犯了食物平安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矩,按照行政处理法第二十三条、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六规矩,决计给予责令校正和告诫处理;认定林致岩出售菌落总额超方向土鸡鲜鸡精的做为违犯了食物平安法第三十四条的规矩,按照行政处理法第二十三条、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矩,决计给予责令校正、充公不相符食物平安准则的味美思牌土鸡鲜鸡精36袋、充公守法所得元、罚款元的处理。

味美思公司对该“行政处理决计”不屈,向南京市食物方剂监视办理局(如下简称市食药监局)请求行政复议,请求废除建邺区商场局做出的“行政处理决计”,市食药监局于年3月20日做出“行政复议定定”(宁食药监复决字[]4号,如下简称“行政复议定定”),保持建邺区商场禁锢局做出的“行政处理决计”。

另查明,案涉“味美思”土鸡鲜鸡精系味美思公司临盆。

味美思公司不屈上述“行政处理决计”及“行政复议定定”,于年4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照章废除该“行政处理决计”及“行政复议定定”。

原审法院以为,提起行政诉讼,理应相符法定的前提。行政处理法第六条则矩,百姓、法人或许其余机关对行政陷阱所给予的行政处理,享有讲述权、议论权;对行政处理不屈的,有权照章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行政相对人有权对行政处理决计请求复议,提告状讼。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则矩,百姓法人或许其余机关以为行政陷阱和行政陷阱劳动人员的行政做为侵害其正当权利,有权按照本法向群众法院提告状讼。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矩,行政做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余与行政做为有益害干系的百姓、法人或许其余机关,有权提告状讼。本案中,建邺区商场禁锢局做出的“行政处理决计”是对筹备者林致岩在筹备步骤未尽到购买检查责任和出售不相符食物平安准则产物的处理,并不触及临盆步骤,且食物菌落总额不及格大概受食物的输送、保管等方面的影响,建邺区商场禁锢局并未针对味美思公司的临盆出售做为做来由罚,该“行政处理决计”并未对味美思公司设定行政法上的势力责任,且对味美思公司的正当权利不形成理论影响,故味美思公司对于“行政处理决计”并无行政法意义上的短长干系。因而,味美思公司既非“行政处理决计”的相对人,亦非短长干系人,无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根据《最高群众法院对于合用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几许题目的评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忆美思公司的告状。

上诉人味美思公司上诉称,该公司知悉“行政处理决计”后,曾向建邺区商场禁锢局请求复检,但被该局驳回,剥夺了上诉人的法定势力。上诉人不认同建邺区商场禁锢局采信的相关检修汇报。上诉人与林致岩之间签有供货协定,以保证供给的“味美思”牌土鸡鲜鸡精相符食物平安准则。如食物平安不达标,将担负守约责任。本案中,建邺区商场禁锢局做出的“行政处理决计”与上诉人之间存在短长干系。一审法院以为上诉人无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属合用司法过失。据此,请求二审法院照章废除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承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底细属实,本院给予确认。

本院以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矩,行政做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余与行政做为有益害干系的百姓、法人或许其余机关,有权提告状讼。本案中,建邺区商场禁锢局系对林致岩做出“行政处理决计”,认定林致岩存在出售菌落总额超越准则的食物等守法做为。而致使菌落总额超越准则的缘故大概有多种,建邺区商场禁锢局做出的“行政处理决计”既未认定系味美思公司的缘故致使该状况,也未对味美思公司做来由罚。故味美思公司既非该“行政处理决计”的行政相对人,也非短长干系人。味美思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相符行政诉讼法的规矩,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告状,并无不妥。

《最高群众法院对于合用〈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几许题目的评释》第九条第一款规矩:“复议陷阱决计保持原行政做为的,群众法院理应在稽察原行政做为正当性的同时,一并稽察复议程序的正当性。”按照以上规矩,行政复议陷阱保持原做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对于行政复议做为的稽察依靠于对原行政做为的稽察。本案中,因味美思公司对原行政做为(建邺区商场禁锢局做出的“行政处理决计”)的告状不相符行政诉讼法的规矩,故市食药监局的行政复议做为亦不属于本案稽察领域。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底细知晓,合用司法准确,审理程序正当,照章应予保持。上诉人味美思公司的上诉请求根据不够,本院不予支撑。按照《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矩,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讯长路兴

审讯员黄飞

审讯员王玉刚

二〇一八年正月二十五日

尺牍员赵和玉

(来历:华夏裁判布告网)

欢送更多的读者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