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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梅州新一波征地来了涉及西阳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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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网、兴宁市人民政府网

根据近日梅州政府网站和兴宁市政府网站公布多项征地公告现整理发布,涉及梅江区西阳镇新联村、城北镇群益村和兴宁部分村镇。近日,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了1则土地征收公告梅市府征〔〕16号文件,关于征收梅江区西阳镇新联村、城北镇群益村部分土地。据悉,此次征收梅江区西阳镇新联村田心至石马公路以西平方米及梅江区城北镇群益村平方米用于城镇建设用地。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征地公告的具体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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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梅市府征〔〕16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启动公告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梅江区西阳镇、城北镇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梅江区西阳镇新联村、城北镇群益村(详见附图:B、B)。二、征收目的:城镇建设用地。三、自本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梅江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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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叶塘镇龙坪等村集体土地的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兴市府〔〕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叶塘镇、刁坊镇、新陂镇属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叶塘镇龙坪村、田心村,刁坊镇横江岭村,新陂镇茅塘村(详见附图)。


  二、征收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收主体:兴宁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由拟征收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自本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兴宁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


  六、自本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抢装修,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兴宁市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红线示意图(CZPC0301、CZPC0302、CZPC0303、CZPC0304)

兴宁市人民政府

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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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了2则土地征收公告,分别是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梅州至龙川铁路项目(兴宁市段)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兴市府〔〕26号和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叶塘镇龙坪等村集体土地的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兴市府〔〕27号。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征地公告的具体内容吧!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梅州至龙川铁路项目(兴宁市段)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兴市府〔〕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以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


  二、征收土地现状:


  福兴街道梅子村,刁坊镇贵峰村、新建村、新坪塘村、周兴村、河塘岭村、刁潭村、金银村、新光村,坭陂镇新岭村、陂新村、东红村、东联村、南方村、陂宁村,永和镇锦洞村、长新村,径南镇官亭村、东升村、黄坑村、章峰村属下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共.亩,其中农用地.亩(耕地.亩、园地68.亩、林地.亩、养殖水面31.亩、其他农用地52.亩),建设用地9.亩,未利用地45.亩(详见附件2);村民住宅共座。


  三、征收主体:兴宁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由拟征收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五、征收目的:新建梅州至龙川铁路项目(兴宁市段)用地。


  六、征收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龙高铁(兴宁段)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兴市府〔〕20号)文件执行(详见附件3)。征地补偿承诺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差额。


  七、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折算成货币补偿。具体按照《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龙高铁(兴宁段)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兴市府〔〕20号)文件执行。


  (三)社会保障安置:给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落实征地社会保障,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期限自年9月28日起至年10月27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征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市自然资源局(
  特此公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


  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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