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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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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全民医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关系广大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权益,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任务,共享发展成果,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经市委、市*府批准同意,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待遇保障等进行调整,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一、参保范围(一)学生儿童包括在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以下统称:学校学生);在本市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的儿童(以下统称:托幼机构儿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件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二)城乡未就业居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下简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港澳居民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湾居民通行证》)等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的未就业人员。(三)按照《国家医保局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33号,详见附件)要求,各类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源头把控,严格控制重复参保,提升参保质量。二、筹资标准(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四个参保缴费档次

人员类别

参保档次

个人缴费标准

成年居民

高档

元/人

中档

元/人

低档

元/人

学生儿童

学生儿童档

元/人

(二)凡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免费享有居民大病保险、居民生育保险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等保险待遇,相关保费按照规定标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筹集,个人不再额外缴费。

(三)享受*府全额补助参保人员

成年居民中的重度残疾人(本市未享受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待遇的),成年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优抚对象、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对纳入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家庭成员、失独家庭成员及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等,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由*府全额补助。

上述特殊人员家庭中的学生儿童以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按照学生儿童筹资标准补助。

三、登记缴费

(一)参保缴费期

根据《市医保局市财*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69号),年9月1日至年12月底为年度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持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超过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的,可于年6月30日前办理补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待遇享受期另行计算。

(二)分类登记

1.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以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除已按学年趸缴的高等院校学生外,各学校在办理年参保缴费前,应认真核实学生身份后,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2.农村居民:以行*村为单位,到村所属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3.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及其他福利机构的人员:以福利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4.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以监管场所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5.本市户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等人员,由各区民*局提供相关信息;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等(以下统称“特殊人员”)分别由市退役军人局、市残联、市委老干部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上述特殊人员统一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办理参保登记。

上述人员参保时限问题,由各主管部门认定身份后,已于年9月1日前,进行了集中参保登记,12月底应保尽保,并按自然年度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外省市主管单位认定的特殊人员、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仍由学校组织集中参保登记。各学校应对本校特殊人员,做好身份核实、信息比对工作,按规定做好参保动态管理。

6.取得《天津市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通行证》和《台湾居民通行证》等有效证件的未就业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居住地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7.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断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人员(以下简称:中断职工医保人员):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居住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并可在申报缴费期内,到税务部门继续申请下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8.新出生的婴儿(以下简称: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一年内可随时到所在地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9.因退学、辍学等原因离开学校或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可到所属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其中,未满十八周岁的继续以学生身份办理参保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按照成年居民身份办理参保登记。

10.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或社区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

(三)申报及缴费方式

1.学校、托幼机构、福利机构等单位: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后,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办社会保险费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安装程序及安全密钥,再依据居民参保信息,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在规定时限内,选择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缴款或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缴款方式一次性缴纳费款。银行应当出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特殊人员按照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流程办理参保登记后,由相关部门到市税务局指定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2.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为农村居民、其他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后,依据居民参保信息,通过代办系统,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打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

行*村代农村居民申报缴费的,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为农村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后,依据居民参保信息,通过代办系统,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在规定时限内,选择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缴款方式缴纳费款。

3.高等学校学生:可以按学年趸缴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趸缴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的学生,不受以后年度筹资标准调整因素的影响,直至趸缴期满。

4.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津*发〔〕19号)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未在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市社保中心按照成年居民低档筹资标准,从其生活补助费中扣缴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5.中断职工医保人员: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后,到所属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手续。办税服务厅依据居民参保信息,通过代办系统,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打印《缴费通知单》;或办税服务厅依据居民参保信息,通过社保费子系统,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6.缴费方式:所有缴费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选择到税务部门协议商业银行网点临柜缴款或通过手机APP、网上税务局、POS刷卡一次性缴纳费款。

(1)银行临柜缴费:征期内,缴费人持《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或《缴费通知单》,到协议商业银行网点临柜缴费。协议商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天津银行、邮储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滨海农商银行、渤海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银行服务网点信息可登录相关银行官方网站查询)。

(2)天津税务手机APP缴费: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网站,或通过《缴费通知单》,用手机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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