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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耕地,辽宁发布重要名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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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辽宁省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明确今年辽宁省要实施保护性耕作面积万亩。那么这万亩的作业面积,将落实到哪些区域,一起来看看,

辽宁省黑土地保护性耕作适宜实施县名单

(一)沈阳市:浑南区、苏家屯区、铁西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

(二)大连市: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区、金普新区。

(三)鞍山市:海城市、台安县、千山区、岫岩县。

(四)抚顺市: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东洲区、顺城区。

(五)本溪市:本溪县、桓仁县、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高新区。

(六)丹东市: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振安区。

(七)锦州市: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松山新区。

(八)营口市:大石桥市、盖州市。

(九)阜新市: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细河区。

(十)辽阳市:辽阳县、灯塔市、文圣区、太子河区。

(十一)铁岭市: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调兵山市、清河区、银州区。

(十二)朝阳市:北票市、凌源市、朝阳县、建平县、喀左县、龙城区、双塔区。

(十三)盘锦市:盘山县。

(十四)葫芦岛市: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连山区、南票区。

辽宁省明确,为保障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质量,县级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建设主体

择优确定装备实力较强、技术应用较好、积极性较高、经营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度高的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县级应用基地建设。实施建设主体须具备与建设要求相应的作业、技术等能力和条件。

二、建设规模

基地应相对集中,实施面积不少于亩。要保障应用基地建设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同一地块技术应用再连续实施4年以上。

三、技术应用

基地在秸秆覆盖上应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原则上应以第三档秸秆覆盖标准(60%以上覆盖率)为主。鼓励多采取免耕播种方式,免耕播种应不少于基地面积的30%(不少于亩)。

四、技术保障

以省、市科研和推广单位为依托,以适用性为基础,在模式选择、技术路线、指导应用、技术培训、宣传引导、应用效果监测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加强对基地的技术指导,实行基地“1+1+2”技术指导方式,即每个基地配备1个技术支撑单位,1位技术指导专家,每位专家每年至少2次赴基地开展现场技术指导。

同时,辽宁省也设定了较为完善的建设目标。

1.建立完善的技术应用体系。明确适宜本区域的保护性耕作主推模式、技术路线和技术措施,制定完善相关技术方案、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内容,有效指导技术应用,引领区域技术进步。

2.建立完善的技术监测体系。持续开展耕地理化、生物性状、生产成本、作物产量、病虫草害、机具装备及技术适用性等情况的监测试验工作,促进区域技术模式和技术应用优化升级。

3.建立完善的创新研发机制。结合自然条件、土壤条件、种植模式等实际情况,开展不同技术模式比对试验、技术筛选和技术研发,提高本区域高标准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开展基础性、关键性、长远性技术研究,逐步建立技术应用的长效机制。

4.充分发挥示范功能和效果。打造集成果展示、指导培训、宣传推广、技术集成应用于一体的高标准保护性耕作示范应用基地,引领县域保护性耕作高标准高质量发展。

来源:北国·辽宁日报

编辑:崔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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