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沈阳等11个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以下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沈阳市(一)月最低工资标准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元调整为元。2.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元调整为元。(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8.3元调整为19.2元。
2.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5.6元调整为16.5元。
二、抚顺市(一)月最低工资标准1.市(区)由元调整为元。2.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由元调整为元。(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市(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2.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由15元调整为15.9元。
三、本溪市(一)月最低工资标准1.本溪市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元调整为元。2.本溪县、桓仁县由元调整为元。(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本溪市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2.本溪县、桓仁县由15元调整为15.9元。
四、丹东市(一)月最低工资标准1.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由元调整为元。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元调整为元。(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5元调整为15.9元。
五、锦州市(一)月最低工资标准1.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滨海新区、松山新区由元调整为元。2.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由元调整为元。(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滨海新区、松山新区由15元调整为15.9元。
2.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由13.2元调整为14.3元。
六、营口市(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元调整为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七、辽阳市(一)月最低工资标准1.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元调整为元。2.辽阳县、灯塔市由元调整为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2.辽阳县、灯塔市由15元调整为15.9元。
八、铁岭市(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元调整为元。(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5.9元。
九、朝阳市(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元调整为元。(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5.9元。
十、盘锦市(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元调整为元。(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十一、葫芦岛市(一)月最低工资标准1.兴城市、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由元调整为元。2.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由元调整为元。(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兴城市、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由15元调整为15.9元。
2.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由13.2元调整为14.3元。
来源:辽宁日报·北国客户端
(华商报记者张海舟、编辑罗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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